陳登貴

陳登貴(1931-),臺灣嘉義人。 依(47)岡字第3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卅四師軍法組少尉辯護官,其於寄給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新生顏武雄信中略稱「社會是封建遺毒的舊社會,是不公平的」等荒謬言論,又向同事龐紹麟說「反共就是漢奸」,復在辦公室旁門外水泥盆上書寫「絕對反日,而不反共」等有利於叛徒宣傳之文字。1958年6月1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5年5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信函中所寫「社會是封建遺毒的舊社會,是不公平的」、「絕對反日,而不反共」等,此應屬思想層次問題,因此難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