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竣

陳清竣(1939-),臺灣彰化人。 依(45)審特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立中學學生,其用鋼筆在該校寄存腳踏車所用木牌上,書寫「反國民黨萬才」、「共黨萬才」,為該校發覺,報由當地治安機關查實解辦。1956年5月29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9年11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56年元月初上課時,用鋼筆在該校寄存腳踏車所用之第46號木牌上,書寫「反國民黨萬才」「共黨萬才」(按 「才」字為本省人「歲」字之簡寫),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