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竣
- 陳清竣 男 1939年出生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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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清竣(1939-),臺灣彰化人。
依(45)審特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立中學學生,其用鋼筆在該校寄存腳踏車所用木牌上,書寫「反國民黨萬才」、「共黨萬才」,為該校發覺,報由當地治安機關查實解辦。1956年5月29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9年11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56年元月初上課時,用鋼筆在該校寄存腳踏車所用之第46號木牌上,書寫「反國民黨萬才」「共黨萬才」(按 「才」字為本省人「歲」字之簡寫),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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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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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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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