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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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錦松(1932-),臺灣新竹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林茂同吸收填交入黨表,加入匪黨,曾閱讀《唯物史觀》、《平等宣言》等匪黨書籍,並繳納黨費一次,計新臺幣三十元等情。1953年1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1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在前保密局供認與另案被告林茂同所供相符為據。惟其在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