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錦松
- 王錦松 男 1932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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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錦松(1932-),臺灣新竹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林茂同吸收填交入黨表,加入匪黨,曾閱讀《唯物史觀》、《平等宣言》等匪黨書籍,並繳納黨費一次,計新臺幣三十元等情。1953年1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1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在前保密局供認與另案被告林茂同所供相符為據。惟其在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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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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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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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