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深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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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深景(1942-2019),臺灣屏東人。 依(63)初特字第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樂師,其在美國演出時,由陳隆豐吸收加入其所領導之叛國組織,並接受其所交付之組織標幟印章、聯絡通信暗號格紙、宣傳書刊、活動經費以及吸收黨羽等任務。曾遊說吸收同事許龍標,為許所拒。返臺後復與陳隆豐聯絡,亦曾向許鐵城宣傳叛國分子在美活動情形,及爭取吸收陳光明等人加入叛亂組織均未果。1974年5月12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月28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但該叛亂組織之型態、目的及行動步驟為何,判決書均未詳為認定。雖其曾欲吸收同事許龍標、陳光明、馮金郁,但均遭拒絕。另向許鐵城宣傳所謂叛國分子在美活動情形,及以暗號通信方式與陳隆豐聯絡2次等行為,均難認定,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樂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6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