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教本

陳教本(1928-1996),臺灣澎湖人。 第一案:依案卡,案發時為湧漁號船員,其於1951年農曆8月,由高雄出港捕魚,中途遇風船機失靈不能航行,被海盜擄禁,涉有匪嫌。1953年3月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7月31日交保開釋。 第二案:依(46)審聲字第1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湧漁號船員,其等人由高雄私運魚翅、扁魚、蝦米等貨前往香港,由港又私運味素返臺,因船機損壞,漂流海上,為匪幫俘虜,拘禁於三民闗、澳頭、汕尾等處,受匪教育、自我檢討與學習達11個月之久,而後匪幫將陳教本等人送往香港,並囑返臺後應為匪宣傳等情。1956年11月27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5月21日交付感化。1960年7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就案卡記載,陳教本因涉匪嫌案,罪證不足,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陳教本不付軍法審判,則其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就裁定書內容所載,原裁定認陳教本受匪教育達11個月之久,其思想感染匪毒陷於左傾,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