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新

陳啟新(1927-),浙江海鹽人。 依(45)審聲字第3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中央警官學校學生,其在花蓮縣警察局任警員時,將上級頒發研讀之總統訓詞等篇,任意加註荒謬文句。1956年2月4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1月14日交付感化。1959年11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總統訓詞旁加註荒謬文句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警官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3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