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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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啟來(1914-),福建惠安人。 依(51)警審更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高雄運務處總務科科員,1931年其經曾夢參吸收參加匪黨組織。1959年3月12日被羈押。1961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又經國防部發回更審,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7年3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共同被告之自白,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高雄區運輸處總務科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