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旺 (陳偉興)

陳興旺(1945-),廣東寶安人。

依(65)貫嚴判字第0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前羅漢計劃少尉隊員,其奉命突擊大陸,在海南島附近公海上與匪艇遭遇,船被擊沉,落海被俘,先後拘禁於海口市監獄、廣州市西村、沙河柯木塱等看守所,在此期間先後三次分別以口頭或書面將軍事機密洩漏於匪。1976年7月12日被羈押。1976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減處有期徒刑7年6月,遞減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81年7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洩露叛徒,係依其之自白與同一行動計劃被遣回之孫仁信、邱漢民等結證內容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在匪偽暴力壓迫下,為求自身安全,所為之言行,均屬虛偽等語之抗辯,且如何認定(XX)大隊(XX)大隊之駐地,訓練狀況、突擊任務、人員編制、主官姓名及我蘇澳港之圖形,為軍事上之秘密消息,原判決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少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貫嚴判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