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珩

陳珩(1924-),江西九江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32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女子商業職業學校教員,其與匪嫌孟昭讓同住一室,並保留孟君存置之左傾書籍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1月29日交付感化。1952年2月8日感化開釋。 第二案:依(61)秤理字第7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彰化女中教員,1946年其在江西南昌國立中正大學,經周之剛吸收參加讀書會,復經魏尚書介紹參加共產黨。來臺後,在臺南市與程朱鑫、夏湘藜等匪黨分子經常聚會。1972年6月30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12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情,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匪嫌孟昭讓同住一室,並保留其左傾書籍,認思想受毒素,應屬未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認其參加讀書會及共黨組織,僅有自白,及其他兩名證人僅供證其思想左傾,開會表現積極,並未證明其確有參加共黨組織,故本案僅有自白,證據顯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女子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省立彰化女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202號 (62)初特字第0020號/(61)秤理字第7187號
    • 判決主文: 應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女子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省立彰化女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7187號、(62)初特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