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生

陳海生(1913-1985),廣東欽縣人。 依(43)審三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業縫紉,其曾在廣東欽縣開設南華布廠,欽縣陷匪後當選為欽縣偽商會理事長,響應匪幫「抗美援朝」募捐運動向各商家征募匪幣1億餘元並自捐2千萬元,統繳匪銀行收轉,後因漸受匪迫害,自感危殆乃逃入越南輾轉來臺。1953年11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征募財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5年11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海生為叛徒征募財物,僅以陳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縫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征募財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年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