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生
- 陳海生 男 1913年出生 1985年卒 廣東 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海生(1913-1985),廣東欽縣人。
依(43)審三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業縫紉,其曾在廣東欽縣開設南華布廠,欽縣陷匪後當選為欽縣偽商會理事長,響應匪幫「抗美援朝」募捐運動向各商家征募匪幣1億餘元並自捐2千萬元,統繳匪銀行收轉,後因漸受匪迫害,自感危殆乃逃入越南輾轉來臺。1953年11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征募財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5年11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為叛其徒征募財物,僅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縫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征募財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年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