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澤誠

王澤誠(1926-2001),四川重慶人。 依(40)穌嘉字第021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湖軍艦准尉電機軍士長,其赴香港寓居其姊夫熊覺夢家中,匪華北軍區統戰部交際處長王鳳翔利用前叛軍第42軍軍長王澤濬關係,派遣李仲揚至香港亦寓熊宅,與其食宿共處,即由李仲揚、熊覺夢煽惑其進行瓦解海軍陰謀,其又與李仲揚、王夢周、熊覺夢等數人密商策反海軍事宜。1951年5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7月18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5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7月經第4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集會,係以其之自白及海軍總司令部情報紀錄為據。惟其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南湖軍艦准尉電機軍士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穌嘉字第0215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