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昌

陳振昌(1930-),臺灣嘉義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竹崎國校教員,其與匪徒劉水龍有密切關係,罪嫌不足。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1年。1951年4月12日交付感化。 其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政府機關未能提出相關之判決書及證據,且依案卡記載,係以其與匪徒劉水龍有密切關係,罪嫌不足,而判決交付感化1年,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竹崎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5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