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師潛

陳師潛(1914-),廣東潮安人。 依(44)審特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僧侶,其思想偏激,連續寄函總統及私人羅葆平等人,內容為國家為軍閥、國家不亡無天理等荒謬言論。1955年5月2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5年5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郵寄內容為攻擊國軍、國家之信函給總統府及友人等行為,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7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