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霓

  • 陳美霓 1931年出生 浙江 餘姚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美霓(1931-),浙江餘姚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一○八二部隊上尉補給官,其經滿豁然邀約參與兵變,商討以「雞爪式」發展組織等情。1961年1月26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8年1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所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一罪,為共同被告滿豁然懷有叛亂犯意,擬定叛亂組織名稱為「中國民主黨國計革新執行委員會」,復擬訂該委員會行動計劃草案,計劃發動政變兵變,組織臨時政府,公佈國旗國歌等,並邀約其商討以「雞爪式」之方法發展組織為依據,但均無具體實施步驟,且判決內容亦未認定其等有吸收其他分子加入共同進行,則顯然僅為其與滿君、同案崔炳發等4人之構想,並無其他佐證證明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一○八二部隊上尉補給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