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策

劉策(1929-),四川忠縣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陸軍八四師副官組中尉人事官,其受滿豁然、陳美霓之邀請吃酒,爭取其參加組織,其表示同意,惟無活動,飭繕悔過書後,交由原單位領回,予以行政處分,並嚴予考管,免交法辦。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提供資料及證人陳美霓證詞,其確實曾因叛亂被羈押,後未經起訴釋放,符合本條例第15條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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