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映蘭

陳映蘭(1933-),湖南耒陽人。 依(54)鍾判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八○二三醫療連淮尉行政官,其隨部隊至金門,與姚祈明、蔡義男相識,因準備普考志趣相投,過從甚密,乃乘機告以「政府專制獨裁、貪汙無能」、「部隊官長歧視充員,一般充員都不服從長官,也不滿政府」、「大陸建設進步」等言論。又因請調未果,極為憤恨,復感韓、越政變成功,遂決議成立叛亂組織,擬定叛亂計劃,企圖吸收官兵參加組織,復邀約蔡義男、姚祈明在山外舉行籌備會議,宣讀組織計劃,又命令蔡義男將組織計劃繕妥交姚祈明,俾於近期隨部返臺,擴大組織,並囑在部隊相機盜取武器彈藥,埋藏地下備用,並通過叛亂組織名稱「中國人民救國同盟」。1964年12月2日被羈押。1965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證人蔡義男之證述及獲案之組織計劃等為據。惟其等組織「中國人民救國同盟」,原判決既認尚未達構成叛亂組織行為,則其僅為對政府施政不滿,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惟因其與姚祈明2人討論「盜取武器彈藥,埋藏地下備用」乙節,為其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應已該當陰謀暴動內亂罪,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認定裁判所適用之數法條中有部分不當審判之情事,就其執行可得補償基數酌減。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八八○二三醫療連准尉行政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鍾判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7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