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祈明
- 姚祈明 男 1943年出生 1988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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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金門防衛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姚祈明(1943-1988),臺灣嘉義人。
依(54)鍾判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五十八師一七四團勤務連下士食勤(寔任繕寫),其與陳映蘭因彼此準備普考過從甚密,陳映蘭乘機告以「政府專制獨裁、貪污無能」、「部隊官長歧視充員、一般充員都不服從長官、也不滿政府」、「大陸建設進步」等言,以期挑撥分化。陳映蘭邀其與蔡義男在尚義八六一野戰醫院前開成立會議,首由陳映蘭宣讀組織計畫,繼由其講解吸收要領,繼而通過叛亂組織名稱為「中國人民救國同盟」,宣誓後散會等情。1964年12月2日被羈押。1965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4年12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3月提起訴願,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證人蔡義男之證述及獲案之組織計畫等為據。惟其等組織「中國人民救國同盟」並擬定組織計劃及吸收要領,雖未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階段,惟其與陳映蘭已討論「盜取武器彈藥,埋藏地下備用」乙節,其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應已該當陰謀暴動內亂罪,故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部分,應屬非有實據。惟應構成陰謀暴動內亂罪,共同被告陳映蘭為首謀,判處有期徒刑15年,業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酌減15個基數,故斟酌該2人處刑及犯罪情節,酌減12個基數。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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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五十八師一七四團勤務連下士食勤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鍾判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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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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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