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德

陳彥德(1925-),江蘇阜寧人。 依(58)初特字第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於1945年在其家鄉江蘇省阜寧縣參加「民兵隊」,又於1946年間,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射陽分團鄭塘支團」。1969年3月1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4年3月13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並未對其之自白,是否遭刑求所致作明確調查,取證有所瑕疵,且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