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品尼

  • 陳品尼 1926年出生 廣西 藤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品尼(1926-1995),廣西藤縣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共工程處薦任十二級工程師,其來臺將充任匪職之事實自首有案,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依法予以處分不起訴外,當以充任偽職接受匪黨理論教育達8年之久,思想受毒,交付感化以資矯正。1964年3月3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1964年9月29日交付感化。1967年10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3月經第6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陳品尼充任偽職接受匪黨理論教育達8年之久,思想受毒,予以交付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共工程處荐任十二級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7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