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南興

陳南興(1944-),廣東潮陽人。 依國防部新店監獄請查紀錄表,其涉有以演說方式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嫌。1976年2月28日被羈押。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1年2月27日刑期結束。奉國防部令刑滿後強制工作。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新店監獄檢送請查紀錄表記載,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此外政府機關亦無提出申請具體裁判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第一大隊臨時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警初普字第018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157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