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南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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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第一大隊臨時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警初普字第018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157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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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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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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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