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則鑄

  • 陳則鑄 1918年出生 福建 連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則鑄(1918-),福建連江人。 依(46)覆高四字第0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第二廳同准尉情報官,其奉命往匪區收集匪情,進入福建省長樂縣為匪方發覺,陳供出國防部第二廳外勤班人事訓練情形、政府在馬祖地區各情報機關人事以及該地區國軍駐地人數、砲位、地雷位置、防禦工事等情形,又將其所攜之電台交付匪方,事後福建省公安廳認其表現良好,徵得其同意後遣回馬祖為匪進行情報工作,抵達馬祖向第二廳馬祖工作站報到。1956年10月3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57年經國防部更審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10月2日刑滿後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強制工作。1973年4月25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及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僅以其之自白為證據。惟其被俘後縱說出馬祖情報機關人事,其返臺後隨即向第二廳報告上情,僅有其之自白,無其他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第2廳同准尉情報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39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