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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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阿頭(1918-1989),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澄字第12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農會專員,其與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楊阿木相識,楊阿木先後以《觀察老百姓》、《新民主主義》、《共產黨》、《土地法大綱》、《貧農團組織法》等書報交與其閱讀,復向其說明共匪對人民平等,勸其參加貧農團組織後可分耕等語,其明知楊阿木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1年11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11月26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楊阿木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曾閱讀新民主主義等書、受楊阿木說明共匪對人民好、加入貧農團後可分耕土地為據。惟其始終否認明知楊阿木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鎮農會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2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交付感化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