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樂忠

王樂忠(1950-1998),臺灣臺北人。 依(62)踐判字第0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第八十四師砲兵三三三營第二連少尉觀測官,其在高雄左營海軍中興營區學員大隊廁所便池門板內側,以原子筆書寫「中國共產黨萬歲」、「毛××萬歲」等語。1973年經陸軍步兵第八十四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餘部分無罪。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80年2月20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予以補償。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