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智

陳金智(1951-),臺灣臺南人。 依(65)諫裁字第3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因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傾匪,先後署名「孤雁」、「府城人」、「臺灣民主共和國臺南革命陣線總司令部大灣司令員」等,並致函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及大灣派出所,內容載有「解放臺灣人民」「臺灣民主共和國萬歲!萬萬歲!」等反動口號。1975年11月14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6年3月22日交付感化。1980年4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先後致函臺南縣警局及大灣派出所並書寫反動口號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裁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29日,交付感化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