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和
- 陳明和 男 1920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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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明和(1920-1951),臺灣彰化人。
依(40)安潔字第38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謝達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復與謝達等數度集會,從事叛亂活動並擔任小組長。1951年5月2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倒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2月2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經同案被告謝達介紹加入匪幫,數度集會,充任小組長等情,而認定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據原判決內容所載,僅以其於偵查中之供認、同案被告謝達及另案辦理之謝秋陽等互證以為認定,然原判決對該組織之目的與性質均未經查證,縱有其參加集會及擔任小組長,但其未有具體叛亂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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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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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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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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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