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昌貴

陳昌貴(1919-),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1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曾興成藉三七五減租政策曲解撤佃為恐嚇,並以將來分田種為利誘,參加匪黨組織。1951年11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1月10日期滿開釋。 其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昌貴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陳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