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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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辰雄(1940-1970),臺灣臺北人。 依(59)勁需字第453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自臺赴港探親,旋萌投匪之念,隨黃文放前往廣州,又隨楊明飛北平,將所攜帶之國大代表紀念名冊等物交付共匪,並向匪提供國軍空軍基地設備機種及美軍在臺活動情報等資料。後回廣州受匪思想訓練,告以工作要訣,接受匪派臺進行群眾工作等任務。由匪幹曾宜軍護送至澳門邊境,交付港幣一千元生活費,並贈送毛語錄及毛徽章作為紀念。經香港轉往日本,接受李匪美金三百元在日活動費用,在日期間曾向日人及僑胞宣揚匪建設進步,勸誘前往匪區,並經侯榮邦吸收參加其叛亂組織,又由日赴澳門面晤曾宜軍,報告在日工作情形及與叛亂分子侯榮邦接觸情形,曾不滿飭回澳門待命。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0年12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月經第3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扣案之毛語錄、毛匪照片、匪宣傳信封及匪函二件等物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有進入匪區、閱讀匪書、將所攜帶之國大代表紀念名冊、出境證暨參加陽明山會議記者證等物交付共匪,擁有毛語錄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28號;(59)勁需字第453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