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良壎

陳良壎(1922-1995),福建福州人。 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服務於陸軍總司令部少校參謀調總統府參軍長室,其先後陪同王善從、孫立人前往陽明山、高雄官邸偵察地形。1955年8月2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8年。1959年奉總統令特赦,6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王善從之供述為據。惟其陪同同案被告王善從及孫立人分別前往陽明山及高雄官邸偵察地形等行為,難認已達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少校參謀調總統府參軍長室服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