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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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伯雄(1917-1983),福建惠安人。 依(62)初特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新營鎮公所里幹事,其在福建省惠安縣塗寨,經林付成(又名為林富成)介紹,參加共產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2年12月13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8年4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以及證人施世農、汪錦麟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新營鎮公所里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005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