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百榮

陳百榮(1949-),臺灣臺南人。 依(60)初特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第一總隊執行強制工作。其曾在臺南市立人國校魚塭邊,受人介紹加入「統中會」,宣示該會宗旨是推翻臺灣現在的國民政府,參加後在該會擔任文書工作等情。1971年5月4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百榮參加叛亂組織,係以陳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之供述為據,為陳君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38號、(60)遵威字第12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2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