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如切

陳如切(1931-?),臺灣澎湖人。 依(46)審聲字第14號判決書及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漁民,其等係湧漁號漁船船員,由高雄私運魚翅等貨物前往香港,又於港私運味素返臺,途中因船機損壞,在海上漂流為匪幫俘虜,拘禁於三門關等處,受匪教育、自我檢討與學習達11個月之久。而後匪幫又將其送往香港,並囑返臺後應為匪宣傳等情。1953年3月4日被羈押。因被訴有受匪利用非法入境來臺等情,經查事證不足,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8月1日交保開釋。1957年1月28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6月15日交付感化。1960年7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船機損壞,漂流至匪方被俘後,接受匪訓,嗣送往香港囑其返臺等行為,並無證據證明其有為匪宣傳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1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1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