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陳伙俤 (陳伙悌、陳伙俤)

  • 張陳伙俤 (陳伙悌、陳伙俤) 1923年出生 1995年卒 福建 林森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陳伙俤(1923-1995),福建林森人。 依(48)警審聲字第31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曾被福州匪偽任為鴨姆洲居民小組長及婦女會會員,之後受福建海防局情報股長齊匪文斌指示,潛來馬祖白肯說服其夫張劍飛為匪工作。1959年4月25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63年4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張其於辦理附匪分子登記時,對應允齊匪說服其夫為匪工作乙節,並未同時說出,登記時間又在調查局另案查問其夫張劍飛供出實情之後,顯見其尚未臻於澈底悔悟之程度,認有應予交付感化之必要,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聲字第003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