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震

陳玉震(1925-1998),臺灣臺南人。 依(39)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等共同組織愛國青年會為共匪之細胞組織,設總部於李水清家內,由林慶雲為首領而自任組織部長,並設支部於臺南,以陳玉震為支部長,陸續吸收會員為共匪之黨徒,以臺灣自治及獨立運動為宣傳共產之掩護陰謀,於共匪勢力侵入臺灣之係,採取本省228暴動方法,赤化臺灣率其顛覆政府之目的。195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1條第2項「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3年。 其家屬於200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8月經第6屆第16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玉震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陳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曾明乾等之供述為據,惟渠等均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