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福

陳永福(1927-),浙江黃岩人。 依(64)覆高曉暘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第一師七○三營勤務連上士汽車士,其受到陸軍裝甲兵司令部少將副司令趙志華打倒貪官汙吏講詞之煽惑,遂而走到司令臺前,向趙志華報告「不願做狗,願意跟你走」,並與其握手等情。1964年1月21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21條「幫助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國防部覆判,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9年1月20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幫助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當時在場目睹之證人鄭振墉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證人僅能證明其與同案被告趙志華握手,尚難認其幫助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覆高曉暘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帮助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9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