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傳

陳永傳(1933-),臺灣雲林人。

依(64)諫判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高雄加工出口區日立電視工業公司守衛時,在公司守衛室向同事黃炳清、張耀巖等人發表「周恩來能知天下事,是一位很了不起的人物。」又在同一處所向楊正炫等人發表「共匪把石油賣給日本,是個了不起,實力很強的國家,」等有利叛徒宣傳之言論。復利用夜間值班機會,潛入該公司竊取錄音機五臺等情。1975年8月24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處有期徒刑9月,執行有期徒刑4年。1979年8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黃炳清等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向同事發表「周恩來能知天下事,是一位很了不起的人物。」、「共匪把石油賣給日本,是個了不起,實力很強的國家」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日立電視工業公司守衛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6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意圖爲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窃盜,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意圖爲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窃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