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川

陳永川(1944-),臺灣桃園人。 依(60)初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竊聽匪播,思想傾匪,於水泥電杆上,用黑色蠟筆先後書寫「毛澤東萬歲」、「服從毛澤東命令」等有利於匪之文字。1970年4月12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調查局筆跡鑑定相符為據。惟查其於水泥電桿上,書寫「毛澤東萬歲」、「服從毛澤東命令」等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3號、(59)勁需字第435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原判有期徒刑7年,經減刑,實際執行5年3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