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標

陳文標(1931-1964),廣東興寧人。 依(40)安潔字第468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立中壢中學高中三年級學生,其閱讀《觀察》、《展望》等書籍,不滿政府、思想偏頗。1951年6月1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55年4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文標不滿政府,思想偏頗,應予交付感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立中壢中學高中三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8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210日、交付感化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