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晶

陳天晶(1930-1985),山東蓬萊人。 第一案:依(39)勇絕判字第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39無線電臺上士文書,其曾代廖慶政繕寫匿名信函致臺東縣縣長,內容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而後又致函北平山東中學其兄陳天權,信件內容亦為詆毀政府,諂媚共匪等情。1950年2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49)警審聲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看守所縫紉工廠勞作時,曾唱匪歌,如《義勇軍進行曲》、《黃河謠》等,又於金馬砲戰時發表「不久我們都自由了。」等語。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0年3月20日交付感化。1963年5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其致其兄書函為依據,然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且信函內容縱有詆毀政府言論,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唱匪歌《義勇軍進行曲》等及發表言論「不久我們都自由了等語」,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39無線電台上士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勇絕判字第006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看守所代執行叛亂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