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仁祺

陳仁祺(1925-),福建福州人。 依(44)友吉字第396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原充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警士,後連江陷匪後,仍不時往還馬祖、連江之間。195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5月1日交付感化。1957年9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49年連江陷匪後,仍不時往還馬祖、連江之間,雖未發現具體叛亂事證,惟其常至匪區思想不無動搖,而交付感化,實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友吉字第39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另計前期羈押及刑滿未釋放,合計人身自由受限6年4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