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仁
- 郭振仁 男 1916年出生 1966年卒 湖南 長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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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郭振仁(1916-1966),湖南長沙人。
依(54)警審更字第0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董孝龢為姻親,早知董為匪諜。董離臺赴港時,其至基隆送行,接受董命其為匪收發電報之指示,並授予匪電臺呼號、波長及電訊縮語等後,返回臺北將董密藏於其家之密碼底本「封神榜」、「三國誌」等轉交董之同夥保管,並與梁紹和取得連絡。之後即依照董、梁兩人之指示,竊用央行電臺與匪電臺聯絡通報。並將董之同夥暨梁紹和所交之國軍調動數量士氣及要塞方位等通報予匪,並將匪方來電收錄交給梁。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3月1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4月經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2月經第4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梁紹和在調查局之供述為據。惟其等二人在審理中均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梁君在調查局之供述僅稱要求其與匪連絡,但並未成功傳遞任何消息、無法連絡等語,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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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更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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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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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