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勇伯

郭勇伯(1912-1999),安徽當塗人。 依(44)審特字第1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火車站餐旅服務所外勤,其於其家鄉安徽省當塗縣陷匪後,曾參加匪小學教師集訓及匪鄉農會土革會議等情。1955年6月2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決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6月30日交付感化。1959年5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3月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郭勇伯在淪陷區被迫受訓,灌輸反動教育,思想受薰染,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火車站餐旅服務所外勤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0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