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滌凡 (王廣濬)
- 王滌凡 (王廣濬) 1920年出生 安徽 當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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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青島東路)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滌凡(1920-),又名王廣濬,男,安徽省當塗人,中學畢業,被捕時為臺南縣(今為臺南市)警察局臨時雇員。
1954年9月下旬,王滌凡因「叛亂」案件被押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指出,王滌凡曾於抗戰末期,於安徽省當塗縣充任「匪新四軍偽政府」支配下的「鄉村征糧員」,因「涉有匪嫌」而被捕, 時為33歲。 1955年6月20日,王滌凡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移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關押。
然而,王滌凡「供稱」其於1941年至1943年間、「匪新四軍」盤據之際,在繁昌縣經營藥店而不在家鄉當塗縣,而同案郭勇伯之證言也有相同說法,因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5年10月14日作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安准字第4227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 該裁決書於1956年3月14日由國防部核定,而王滌凡於3月23日獲釋。
之後,王滌凡以其因「叛亂」案件遭受羈押,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臺中地方法院因此作出90年度賠更字第15號決定。 臺中地方法院認為王滌凡是「於不付軍法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依據《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回復條例》,以及《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然而,關於賠償範圍,臺中地方法院認為,雖王滌凡受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羈押的事實明確,但因案卷資料銷毀故起迄時間不明,因此,該法院只同意以有資料可證、王滌凡在國防部軍法局所受之羈押為賠償範圍。 依據王滌凡所提供的戶籍資料,其戶籍地自1956年4月5日才從國防部軍法局轉移至其臺南縣之住處,故法院以1955年6月20日王滌凡受國防部軍法局羈押之日至1956年4月5日止為賠償範圍。
撰寫人: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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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