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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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華(1928-),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78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魏朝福介紹參加匪黨組織。1950年10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0月5日刑期結束,10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依其之自白,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同盟」之屬性及是否為叛亂組織均未查證,此外並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7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