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筠
- 王筠 男 1904年出生 湖南 邵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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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筠(約1909-),男,湖南邵陽人,被捕時47歲,時任陸軍總司令部上校高級參謀。
據1958年1月28日國防部判決書,臺灣省防衛司令部之經費由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付往鳳山(該部於臺北、鳳山設有指揮所),並採取委任經濟制度,該部補給處處長羅澤潤認為有機可乘,遂於1949年至1950年間,指使下屬以預付經費之理由,向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獲取經費,嗣以長官事業費為名義將該經費私吞,並設法在人事事務費等經費項下偽報金額,藉此中飽。 嗣羅澤潤命下屬以所獲經費購置黃金、美鈔,並派員將黃金、美鈔分送臺北縣、屏東縣,交付孫立人使用,並投資股票、買賣軍用品,將部份收益交付孫立人。
本案之所以被情治機關偵悉,始於國防部總政治部於偵查「郭廷亮案匪諜案」期間,經訊問該案被告時得知,1954年孫立人轉任總統府參軍長之際,陸軍總司令部總務處長(即王筠)需移交經費,惟彼時羅澤潤有部份現金未移交,經孫立人同意攜走,嗣每個月向孫立人送錢。 1955年初,經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密查該部帳冊,認為羅澤潤(彼時任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上校增設副參謀)有意圖侵吞公款、假造帳冊之嫌,於1956年1月6日派員將其羈押偵訊。 與此同時,國防部亦指示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派憲兵、保防官至羅澤潤之辦公室、住宅實施檢查,發現寫有「2月24日取500市兩實存987市兩 王筠經手」之收支統計表,認為王筠共同侵吞公款罪証明確,1956年2月8日國防部遂派員將王筠羈押訊問。
1956年5月1日,國防部長俞大維向總統府秘書長張群致函稱,本案已偵查終結,擬請准將該案人犯依法移付軍事審判,惟因本案牽涉孫立人,為避免外界誤解本案為「舊事重提」,擬請將本案暫行擱置,羅澤潤等則暫行交保,嚴加管束。 嗣張群將此意見上呈蔣中正總統,蔣中正覆以「此案應先追繳款項後再行處理」,尚未定奪。 1956年9月27日,國防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彭孟緝向蔣中正上簽呈稱,本案除王筠等兩名已交保候傳外,羅澤潤等人犯所受羈押日數已屆法定羈押期限,故已將羅澤潤、王筠等起訴。 本案人犯雖全遭起訴,惟蔣中正尚未批准進行軍法審判,1956年10月7日,張群再向蔣中正呈文,文內針對本案之處置提供甲(羅澤潤、王筠等先行交付軍法審判,孫立人所涉刑責暫予擱置)、乙(將羅澤潤等暫予交保候訊)兩方案,請蔣中正定奪,蔣中正覆以「贓款已否全數收回查報」,仍未做出決定,直到1956年11月15日才決定「照甲案辦」。
據1958年1月28日國防部判決書,國防部審判官認為,王筠在陸軍總司令部總務處長任內,孫立人侵吞新臺幣48萬,嗣孫立人轉任總統府參軍長後,王筠無法移交公款,遂命人向孫立人取去黃金500市兩,於黑市出售,將所獲現金用以償還公款,應依「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罪」論處,王筠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19年7月10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做出促轉司字第19號決定,指出蔣中正總統控制軍事法庭之開閉,及決定追訴、審判對象之行為,係屬法律規定之外,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因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王筠所受判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屬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應予平復,自2017年12月29日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王筠所受刑事之宣告視為撤銷。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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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上校高級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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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