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雄

郭文雄(1949-),廣東海豐人。 依(65)諫裁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救生員,1958年其就讀廣東海豐縣立汕尾第二小學時,參加匪「少年先鋒隊」。後自港來臺,曾於1972、1973年間在臺東縣成功鎮對陳隆炎、石台青、李愛光等人濫言「共產黨很強大,建設很成功!」、「共產黨統治大陸治安好、人人有工作!」等言論。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6年8月25日交付感化。1979年8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1958年間,參加「少年先鋒隊」時,年僅九歲,屬行為不罰階段;縱其於1972、1973年間,有對陳隆炎等人濫言「共產黨很強大,建設很成功。共產黨統治大陸治安好,人人有工作。」等不當言論,亦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救生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裁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