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傅

郭大傅(1925-),江西興國人。 依(63)初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就讀江西國立中正大學時,與陳正蟾加入匪外圍組織「學習新論社」,又由王文淵介紹加入共產黨「讀書會」,復經王文淵介紹、鄭忠仁監誓,宣誓加入共產黨,與鄭忠仁編入同一小組活動,由鄭忠仁領導。1973年8月9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12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王師古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學習新論社」及「讀書會」之性質與目的亦未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18號、(63)洵侃字第16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