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金木
- 連金木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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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連金木(1922-),臺灣臺中人。
依(42)審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社國民學校教員,其曾聽取劉嘉武宣揚匪黨政策,攻訐政府言論五、六次,並接受《新世界展望》暨匪方油印刊物等反動書刊閱讀。1951年9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4日交付感化。1957年1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係依其於保密局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聽取劉嘉武宣揚匪黨政策,閱讀反動書刊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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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新社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9月,交付感化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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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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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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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