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金木

連金木(1922-),臺灣臺中人。 依(42)審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社國民學校教員,其曾聽取劉嘉武宣揚匪黨政策,攻訐政府言論五、六次,並接受《新世界展望》暨匪方油印刊物等反動書刊閱讀。1951年9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4日交付感化。1957年1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係依其於保密局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聽取劉嘉武宣揚匪黨政策,閱讀反動書刊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新社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