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華江

許華江(1927-),浙江武義人。 依(41)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學生,其就讀臺灣大學時,與同學盧秀如、王耀華等組織讀書會,又改為方向社,出版方向刊物,為共匪宣傳、攻擊政府,復以共匪在臺北地方刊物《光明報》寄予花蓮王介夫(王易真)閱讀,又與王介夫及黃毓苓通訊,內容反動。1952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3年4月6日期滿送保安司令部。1953年6月23日交付感化。1957年5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是以其之自白及獲案日記、信函為據,惟原判決所指其抄錄匪黨書籍、將《光明報》寄與友人閱讀及信函、日記內容反動等情,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至其所組讀書會之性質與目的,原判決亦未詳予調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訴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犯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