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維韶 (于維紹)

于維韶(1934-1999),山東煙台人。 依中國共產黨烟台聯中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奸匪姓名及供認事實一覽表,其經劉永祥介紹,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擔任第四分團第三區隊第三組組員。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4月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命令認其參加叛亂組織情節輕微而發交感訓,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之組織與性質均未見詳予敘明,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活動可資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5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亥元安備代電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25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