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振江

許振江(1929-1997),臺灣臺南人。 依(60)裁化字第1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南市建興國民中學教員,其多次向同事邱鴻成倡議成立叛國組織,並利用講課機會,向學生發表具有煽動性之言論。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1年2月11日交付感化。1974年2月1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任教國中,向同事倡議成立叛國組織,顛覆政府,並向學生發表煽動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建興國民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裁化字第0013號,(60)遵威字第086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